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泰州市朗诵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泰州市朗诵协会是由全市热爱朗诵艺术的社会各界之士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市性、公益性,进行语言艺术理论研究、开展相关艺术活动的非营利性学术性专业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广大朗诵艺术工作者、爱好者以及关心、支持这一艺术形式的社会各界人士,普及和发展泰州的朗诵艺术活动,丰富和繁荣全市文化艺术活动内容,为提升泰州朗诵艺术水平,扩大泰州文化的对外影响力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泰州市民政局。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泰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按照《社会协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本协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换届,举办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培训、展览会、交易会、联谊交流会,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与境外非政府组织交往,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主动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六条 本协会活动地域是泰州市。
第七条 本协会的住所是泰州市海陵区鼓楼南路36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八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理论研究。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语言艺术研究,牵头组织并举办全市性朗诵艺术活动和科研成果评奖,催生理论和业务成果,丰富朗诵艺术宝库。
(二)规范专业培训。指导市内培训机构,为有志于从事语言艺术的社会各界人士提供规范系统的专业培训。推出“朗诵考级资格证书培训班”,为准备从事培训指导朗诵艺术的同仁提供高水平的强化培训,为艺术培训提供高水平的师资力量。
(三)扩大艺术交流。以泰州市朗诵艺术协会为纽带,以省、市中心工作、各级各类重点文艺活动、权威艺术赛事为平台,组织同行业间的艺术交流研讨,邀请知名朗诵艺术家、播音员主持人、影视配音演员来泰指导,提升我市语言艺术的总体层次。加强与其他社会协会的联系,扩大本协会的活动领域。
第九条 本协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遵守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协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本协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从事朗诵艺术理论研究工作并有一定成绩者;
(四)在朗诵艺术创作、表演方面有丰富实践经验和一定成绩者;
(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个人会员,普通话等级水平不低于一级乙等或通过国家文化部朗诵艺术等级考试七级(详情请见本网站“朗诵考级”专栏);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个人会员,普通话等级不作要求,但专业水准须由主席团集体讨论通过;
(六)热心朗诵艺术并积极支持、组织本协会活动的有关同志及社会各界杰出人士;
(七)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协会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有优先获得本协会刊物或其他有关书籍、资料的权利;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费缴纳标准:
(一)会员会费
1、会员的会费收取方式为个人一次性缴纳会员会费500元,终身有效,以后不再缴纳;
2、理事的会费收取方式为个人一次性缴纳理事会费1000元,终身有效,以后不再缴纳;
3、主席、副主席的会费收取方式为个人一次性缴纳主席团会费1500元,终身有效,以后不再缴纳;
(二)单位会费
1、副会长单位的会费收取标准为每年6000元,可一年一缴,也可数年并缴;
2、理事单位的会费收取标准为每年4000元,可一年一缴,也可数年并缴;
3、会员单位的会费收取标准为每年2000元,可一年一缴,也可数年并缴;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1年以上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必须要提前十日将会议的议题正式通知会员。
第二十一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5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副会长、会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八)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第三十二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经主席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协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有权向本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的查询,本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捐资人对投入本协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如发现本协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本协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协会财政票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聘用退休人员的补贴,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协会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离任审计,并将审计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5年9月11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